《广东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19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19号),上收一批区县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事权,组建了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网,实现了统一数据联网、统一质量管理。为规范广东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及运行管理,严格防范人为干扰,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参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20〕15号),我厅编制了《广东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

  (二)《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18〕45号)

  (三)《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19号)

  (四)《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

  (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20〕15号)

  (六)《关于做好广东省空气质量评价监测网络站点社会化运维交接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19〕14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包括7部分共32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5条,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省控气站的定义、事权和经费保障。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省控气站,同时明确了本办法对国控气站和市控气站的适用情况。

  第二部分为职责分工。共2条,明确了各方职责。省级职责包括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驻市监测机构的职责;市县职责包括市、县(市、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的职责。

  第三部分为站房建设。共2条,明确了站房建设在基础保障、安全防护、防干扰等方面的要求,站房维护维修要求、标牌要求等内容。

  第四部分为运行管理。共9条,包括点位管理、设备管理、运维机构管理、人员出入管理、停运管理、质量管理等内容。明确点位调整的程序、条件、申请材料,点位停运的条件和备机监测要求,强调建立运维保障情况通报机制。

  第五部分为数据采集与审核。共5条,包括数据平台与共享、数据采集、审核要求、审核过程、数据申诉等内容。明确省、市、县三级同步共享监测数据。

  第六部分为预防干扰管理。共7条,包括部门联动、视频监控、人工巡检等防范措施内容,人为干扰情况的报告流程、不同干扰情形的调查处理主体以及责任追究等措施内容。

  第七部分为附则。共2条,包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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