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试行环境应急预案分级管理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办法。”近日,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环境应急预案分级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办法》要求,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在具体操作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办法》还特别提到,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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