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环境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今后在珠海,环境违法所付出的成本将大大增加!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日前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对原条例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针对实践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范,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旨在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其中对于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罚款额度由原来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提高至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自1998年正式颁布以来,这是第二次修订,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初重新启动《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于2016年12月2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共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试生产审批

        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取消了部分管理制度,新条例对原条例四项制度作相应删除:一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制度;二是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要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三是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排污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四是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管理的制度。

        修改后条例规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将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依法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施工单位未防治噪声污染可被罚款

        根据新修改后的上位法,条例对两项制度进行了修改,以增加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一是细化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制度。条例规定市环保部门根据省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我市环境容量等,制定我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和备案(修改后条例第二十七条);二是完善了施工噪声控制制度。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防治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的责任以及采取的措施(修改后条例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施工单位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原条例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大部分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新修订的环保法、大气污染法和广东省环保条例,按照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增加违法成本的精神,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对个别条款的表述作了修改。

        比照上位法的规定,对违法处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意改变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自动监控数据、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排污口及设施、未及时报告环保设施故障等行为,条例相应提高了罚款额度,分别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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