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先行 引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引领和保障珠海开创发展新局面系列报道之二

9月21日,在浙江吉安举行的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现场推进会上,珠海市荣获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命名,这一国字号殊荣的获得,标志着珠海生态文明建设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没有制度保障,绿色发展理念就是空中楼阁。截至2016年底,珠海已颁布、修订12件次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体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超速列车,加上了生态环境的“助力引擎”。

近年来,珠海以改进立法工作方式方法为途径,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加强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引领和推动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入。

突出重点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2013年初,《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在前期横琴试点的基础上,商事登记改革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这项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开展的商事登记改革,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改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改企业年审制为年报制,被普遍认为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

多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创新驱动转变发展方式、建设国际化宜居城市、创建全国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重点工作开展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适应横琴自贸区设立的新机遇,借鉴香港、澳门地区在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金融服务创新以及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建设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自贸区制度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一批涉及民生、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促进我市率先在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上实现重点突破。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助力创新驱动,推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在全省率先出台《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推动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地参与竞争;《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的出台,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新思路。

五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规25件、修订2件、修正6件、废止8件,对32件规章、6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完成了94件国家法律和省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各项法规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切实功效,有力地引领和推动了珠海经济社会的发展。

注重特色

促进珠海城市建设

今年3月,我市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改,7月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首次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入法,进一步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在珠海,以立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并非第一次。十八大后,我市率先出台广东省首个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为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全国尚属首创。

2016年7月28日,珠海的“母亲河”前山河迎来首个法定保护日。同时,珠海市首部流域保护综合性地方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也于同一天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我市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上升到了法律法规的层面。

从立法层面突出珠海“青山绿水”特色,除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珠海还一直持续加强城市建设立法,以立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构建宜居环境,并注重在立法实践中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加强制度设计,上升为立法。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为我市打造环境宜居、功能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提供制度保障。《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为维护全市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我市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同时,《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的实施,则有力地促进了珠海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提升到新水平。

先行先试

引领全面深化改革

勇于创新是经济特区的灵魂和精神品格,先行先试则是经济特区立法的特点和历史使命。作为为数不多的同时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的城市,五年来,我市以立法引领改革和创新,注重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将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制定出台一批具有创制性、先行性的法规。

率先制定的《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吸引了一批国际化高端人才和项目落户珠海,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评价为“是我国人才领域立法的一大突破和创新,为国家层面的人才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率先制定的《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不仅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三公经费”公开等作出了制度化规定,还从制度层面防止“运动式”反腐的局限性,为我市形成以惩治为基础,以预防为重点的反腐败综合治理体系奠定制度基础,也为全省预防腐败立法进行先行先试。

率先出台全国首部规范“两法衔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为珠海市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法律监督奠定坚实基础。

率先出台首部专门规范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促进了我市地下空间高效集约利用,为国家相关立法积累经验。

这些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我市再燃改革激情,增创特区发展新优势的决心和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和好评。这些法规的实施,都是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先行先试类的做法,为改革作出了有益探索,也为广东省和国家相关立法积累了经验。

科学民主

立法夯实法治之基

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新修订的立法法精神,自觉加强立法工作机制建设,出台了8项立法工作制度,高效有序的科学民主立法机制在新的起点上顺利完成。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我市制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的规定》,建立确定立法计划、表决法规或者立法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将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要求具体化、制度化。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立法项目由人大主导,参与制定《珠海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完善立项论证制度,科学制定法规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主导法规审议中的利益甄别与衡量,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推进重大分歧性问题的解决,达成立法共识。

此外,通过组织实地立法调研、专家解读、审议简报制度、组织专题学习等方式,加大立法辅助工作力度,增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的能力。制定《关于法规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办法》,明确每一部法规草案均征求全体人大代表意见,增加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组织人大代表参与法规起草和立法调研论证活动。

积极探索开门立法工作新机制,发挥公众参与立法作用。出台《珠海市法规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通过网上问卷、征求意见、入户调查等方式征求公众立法意见建议,为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提供制度保障;在拱北街道办、井岸镇、唐家湾镇司法所等建立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以“立法直通车”方式确保立法为民,维护民利。五年来,所有法规草案都通过报纸和网站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对于立法中争议较大、矛盾较集中的问题,加强立法协调,认真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在制定《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的过程中,面对养犬是否应该收取一定管理服务费、每户是否应当限养一只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委托专业的民意调查机构进行入户调查,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并邀请养犬人、动物保护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和研究各方意见,最终达成了立法共识。

发挥专家智库作用。2013年6月和7月,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签订顾问协议,由这两家公司为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立法咨询,并协助与香港、澳门有关部门沟通,就有关立法事项开展顾问活动。这是我市首次聘请港澳法律服务公司为法律顾问。

借助两家港澳法律服务公司拥有的众多既熟悉港澳法律体制又了解内地实际的高水平专业人才,不仅拓宽了立法视野,还有力地促进了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借鉴港澳先进的立法工作经验。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整合高校智力资源,在两所高校建立立法咨询服务基地,这些专家智库充分发挥“外脑”作用,为提高人大常委会立法质量和立法工作水平提供了平台。

上一篇:《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0月1日起施行

下一篇:纺织行业遭遇最严重“环保杀”,十一起实施印染新规

展开